马×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5-28 15:41) 点击:276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11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海娜,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鹏,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崔×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一)北京金城源投资管理公司的证明、北京金九成物业管理中心的证明,系崔×托关系虚假伪造,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邻居的证明系崔×母亲任×骗取邻居伪造。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崔×应少分或者不分。(二)二审法院认定"崔×母亲任×居住10余年,该房屋拆迁考虑了任桂香的情况"、"崔×贡献较多,对房屋贡献较大"、认定我"骚扰"、"曾多次到崔×处发生严重冲突,酌情确定应分得房屋折价款"均与事实严重不符。(三)马×通过房管部门所查询的档案材料,如《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购买房屋银行住房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合同》、《未出租证明》、《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组合贷款保证合同》等,足以说明该房系我与崔×共同购买事实。一审法院未尽职权调查金城源公司证明,且不予接收、质证,建议向二审提交。二审法院同样支持崔×的说法,认为不作为新证据,不予质证。(四)对于部队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的10万元,一审中我几次提出分割请求却未予理睬。二审中我再次请求依法分割该可查实的10万元,二审依然置之不理。(五)2012年10月26日我申请调取崔×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及补贴的明细,原审法院未予调取,法庭有明确登记,可案卷查询时,该申请却不再案卷中。(六)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七)一审程序不合法,离婚案应当调解而拒不调解,影响公平判决。(八)一、二审判决对房屋共同财产的处理严重不公。综上所述,请求依法再审。 崔×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程序以及判决均是合理合法的,事实认定清楚。特申请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马×的申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经复查,崔×婚前租住北京市成寿寺村村民委员会的房屋,并与其母亲任×居住10余年,后因该房屋拆迁,双方购买了涉案304号房屋。原审法院综合房屋来源,房屋拆迁时考虑了崔×母亲的情况,在分割房屋时,本着照顾妇女的原则,将304号房屋判归崔×使用并无不当。关于房屋折价款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的数额,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亦应维持。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原审所作判决结果正确,于法有据,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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