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1-05-26 15:11) 点击:278 |
北京律师高鹏--房产纠纷案件成功案例之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19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竹,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律师,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某、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9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王某某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提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并非新证据,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具有该房产权;(二)二审法院滥用公平原则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二审判决滥用公平原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暂不过户协议》即被申请人主动追求利益失衡的结果,其放弃了及时过户权利,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约定过户时间不确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同当事人自行承担。综上,依法申请再审。 王某提交意见称,(一)被申请人系京籍户口,按照限购政策在京可拥有两套住房系客观事实,即使申请人抗辩被申请人提交的该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并非新证据,亦无法撼动及改变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二)二审判决使用公平原则审判本案的基本事实清楚、理由充足、法律依据明确,其判决结果依法应当被全盘维持;(三)被申请人同意签订延期过户协议系被申请人基于双方亲情关系,愿意帮助申请人合理避税,并非主动追求利益失衡的结果。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与王某某、李某签订《买卖房屋(暂不过户)协议》后,因北京市出台住房限购政策,王某某、李某不符合政策要求,《买卖房屋(暂不过户)协议》无法按照约定履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法院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期限多年后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客观上实现了王某某、李某的利益。涉案房屋未按约定过户至王某某、李某名下,限制王某另购房屋的机会,王某的利益客观上受到了影响。二审法院对王某要求王某某、李某补偿其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判决王某某、李某补偿王某50万元,处理并无明显不当。综上,李某、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锐 审判员陈伟红 审判员史利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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